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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同和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等案)

2025-03-28 11:58     来源: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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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桂药监来分妆罚〔2025〕1号 广西同和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等案 广西同和药业有限公司 91451324MAA7AGA11Q   刘淑梅  一、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备案的缌蜜雨露舒缓精华油
二、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锦熹堂舒缓膜
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备案的缌蜜雨露舒缓精华油(批号:20240323)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叁佰壹拾元(¥5310.00);
2.处以捌仟元(¥8000.00)的罚款。
二、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锦熹堂舒缓膜(批号:20240101)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锦熹堂舒缓膜(批号:20240101)3087盒;
2.没收违法所得捌仟陆佰肆拾叁元陆角(¥8643.60);
3.处违法生产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壹万贰仟叁佰肆拾捌元(¥12348.00)2倍计贰万肆仟陆佰玖拾陆元(¥24696.00)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万陆千陆佰肆拾玖元陆角(¥46649.60)



主动履行
2025年4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03月26日
相关附件:桂药监来分妆罚〔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和药业).pdf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