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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贺州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款冬花案)

2025-05-28 11:50     来源: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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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桂药监贺流罚〔2025〕1号 广西贺州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款冬花案 广西贺州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914511002003400507 黄斌 当事人销售劣药款冬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药品款冬花15.3kg;
2.没收违法所得捌仟贰佰壹拾陆元整(8216.00元);
3.并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主动履行
2025年06月0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05月23日
相关附件:桂药监贺流罚〔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贺州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公示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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