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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微雅美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案)

2025-06-18 17:37     来源:药品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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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桂药监化稽罚〔2025〕3号 桂林微雅美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案 桂林微雅美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91450302MA5KDHU10C 谢惠芬  桂林微雅美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赠予未取得备案凭证的产品:美奈雅净痘精华液、美奈雅净痘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桂林微雅美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赠予未取得备案凭证的产品:美奈雅净痘精华液、美奈雅净痘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剩余的美奈雅净痘精华液(批号:202403011)96瓶(规格:30ml/瓶)、美奈雅净痘霜(批号:202403151)13瓶(规格:30g/瓶);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圆整(¥11000.00)。
主动履行
2025年6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6日
相关附件:桂药监化稽罚〔2025〕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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