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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杏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苗舒颜MIAOSHUYAN美肌精华液案)

2025-06-18 17:40     来源:药品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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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桂药监化稽罚〔2025〕2号 桂林杏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苗舒颜MIAOSHUYAN美肌精华液(批号:2024-03-071)案 桂林杏润化妆品有限公司 91450300MA5K9YEG6N 曾抗援  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40012),报告显示:标示生产企业为桂林杏润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苗舒颜MIAOSHUYAN美肌精华液(批号:2024-03-071)经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州县绿洋超市抽样,经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水杨酸】检验结果为1.5%,标准规定“总量≤0.5(以酸计,作为防腐剂使用时)”,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24年3月7日生产苗舒颜MIAOSHUYAN美肌精华液(批号:2024-03-071)30瓶(规格:15ml/瓶),其中2瓶用于检验,其余28瓶转至备案人。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苗舒颜MIAOSHUYAN美肌精华液(批号:2024-03-071),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1000.00元(壹万壹仟圆整)。
主动履行
2025年6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6日
相关附件:桂药监化稽罚〔2025〕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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