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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锦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案)

2025-06-19 17:37     来源:药品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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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桂药监化稽罚〔2025〕4号  广西锦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案 广西锦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1450100MACP9F4J2J  邓金兰  未做出厂检验和未完成出厂检验就销售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主动履行
2025年 
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16日
相关附件:广西锦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药监化稽罚〔2025〕4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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