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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柴胡案)

2025-06-30 17:00     来源:药品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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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桂药监生稽罚〔2025〕12号 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柴胡(北柴胡)(批号:230938)案 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 93450322MA5NJ92M89 万华林 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2024YPC000129),报告显示:标示生产单位为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柴胡(北柴胡)(批号:230938)【浸出物】为9.3%,标准规定为:“应不得少于11.0%”,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中药饮片柴胡(北柴胡)(批号:230938)依法定性为劣药,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柴胡(北柴胡)(批号:230938),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召回的中药饮片柴胡(北柴胡)(批号:230938)102.0公斤及留样244克;
2.没收违法所得22438.00元(贰万贰仟肆佰叁拾捌圆);
3.并处生产劣药货值金额(货值金额48722.00元,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1.5倍罚款,即150000.00元(壹拾伍万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72438.00元(壹拾柒万贰仟肆佰叁拾捌圆)。
主动履行
2025年7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23日
相关附件:桂药监生稽罚〔2025〕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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