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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吉民堂药业有限公司 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药品清喉咽颗粒案)

2025-07-15 18:17     来源:药品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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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桂药监生稽罚〔2025〕11号 广西吉民堂药业有限公司 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药品清喉咽颗粒(批号:230601)案 广西吉民堂药业有限公司  91450521MA5NH7FR5R   范今剑 广西吉民堂药业有限公司在生产清喉咽颗粒(批号:230601)时,在内分装工序与之前生产待销毁的清喉咽颗粒(批号:230101)半成品颗粒混批分装、混批生产的行为,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广西吉民堂药业有限公司 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药品清喉咽颗粒(批号:23060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200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2.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整顿5日,并在停产停业期间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整改。
主动履行
2025年7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23日
相关附件:桂药监生稽罚〔2025〕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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