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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藤县同源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清气化痰丸案)

2025-07-31 17:10     来源:药品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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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桂药监流稽罚〔2025〕6号 广西藤县同源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清气化痰丸案 广西藤县同源堂医药有限公司 91450422566788618K 甘伟原 销售劣药清气化痰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履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07月24日
相关附件:桂药监流稽罚〔20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藤县同源堂医药有限公司(公示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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