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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梧州市杰迅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劣药红参案)

2025-08-05 17:25     来源:药品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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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桂药监流稽罚〔2025〕7号 广西梧州市杰迅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劣药红参(红参片)案 广西梧州市杰迅医药有限公司 91450400756533878X 王静宇  当事人经营劣药红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6.497kg;
2.没收违法所得1766.4元(壹仟柒佰陆拾陆元肆角)。
主动履行   2025年8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22日
相关附件:桂药监流稽罚〔202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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