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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广西梧州市杰迅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劣药柴胡(北柴胡)案)

2025-09-30 18:13     来源:药品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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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桂药监梧分罚〔2025〕2号 广西梧州市杰迅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劣药柴胡(北柴胡)(批号:240501)案 广西梧州市杰迅医药有限公司 91450400756533878X 王静宇 广西梧州市杰迅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柴胡(北柴胡)(上市许可持有人:安徽益晟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单位:安徽益晟堂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40501;规格:中药饮片;包装规格:0.5kg/袋)于2025年4月9日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于2025年5月15日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3日至2025年2月11日期间,分三次向安徽益晟堂制药有限公司购进柴胡(北柴胡)40kg,购进金额为7025.00元,违法所得合计为9197.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销售劣药柴胡(北柴胡)(批号:240501)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197.50元(玖仟壹佰玖拾柒元伍角整),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19日
相关附件:桂药监梧分罚〔2025〕2号-广西梧州市杰迅医药有限公司(公示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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