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荔浦天龙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230528)案)

2025-12-04 11:18     来源:药品稽查处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桂分药流罚〔2025〕4号 荔浦天龙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230528)案 荔浦天龙大药房有限公司 91450331680147021D 林华 荔浦天龙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230528)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荔浦天龙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230528)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409.50元(肆佰零玖圆伍角零分)。
主动履行
2025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1日
相关附件:桂分药流罚〔2025〕4号.pdf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