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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鸿翔一心堂药业)

2020-12-31 17:11     来源:药品流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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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药监南药流罚〔202001


当事人: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00079134233XE

住所(住址):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凯路20号成品仓库综合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国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32526********2118

联系电话:138788***** 

联系地址: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凯路20号成品仓库综合楼第三层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2020YPC000211)显示,2020420日从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抽检的标识生产单位为广西德润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0191101,生产日期:2019.11.12,规格:0.25kg/溪黄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7年版)检验项目【性状项不符合规定我局执法人员20206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确认上述溪黄草(批号:20191101广西德润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共购进12500g下发门店数量11500g抽检750g召回返厂数量10308g你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20200218日至20200428日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5次从广西德润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中药饮片溪黄草(生产厂家:广西德润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0191101)共12500g,并配送到下属零售药店进行销售,其中购进价格为0.02/g,销售价格为0.03/g。货值金额为250元(12500×0.02),下发门店数量11500g;其中抽检750g,门店实际销售1442g。召回返厂数量10308g。该公司实际销售上述药品1442g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阮鸿献阮秀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该单位为一家合法的单位。  

2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宁检查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2020YPC000211)及相应的《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各1,上述送达《检验报告》的《送达回执》1,证明该公司经营的溪黄草药的事实。

3广西德润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清单5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验收入库单》复印件5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库(阴凉库)温湿度数据记录2020218-7 311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养护记录的说明1 份,20201-7月份养护记录复印件9广西德润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单》(报告编号:C0233-2001)复印件1《质量保证协议》复印件1,《商品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以上材料证明该公司购进溪黄草的情况及事实。

4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溪黄草配送明细表1份,《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溪黄草进销存流向表1份,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溪黄草购进、配送、退货及销售情况的说明》1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退货单1份,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溪黄草各门店退库明细表1以上材料证明药品流向及销售情况。

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桂药监告〔2020001号),你公司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2020YPC000211显示,2020420日从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抽检的标识生产单位为广西德润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0191101,生产日期:2019.11.12,规格:0.25kg/溪黄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7年版检验项目【性状项不符合规定。根据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你公司销售溪黄草(批号:2019110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上述溪黄草(批号:20191101)为假药。你公司在20202182020612日期间销售上述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你公司销售假药溪黄草(批号:2019110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你公司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肆(¥14.42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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