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药监南药流罚〔2020〕第02号
当事人:南宁明合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107732231242Q
住所(住址):南宁市国凯大道东19号金凯工业园第14层1401-1416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定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52626********0010
联系电话:138788*****
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63号8栋2单元702号房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2020YPC000228)显示,2020年4月23日从南宁明合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广西明合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配送)抽检的标识生产单位为南宁市华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批号:190501,生产日期:2019年5月23日,规格:500g/袋的罗布麻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按《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检验项目【含量测定】含金丝桃苷0.23%(不符合规定;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金丝桃苷不得少于0.30%)。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6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确认上述罗布麻叶(批号:190501)为南宁市华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你公司共购进该批次罗布麻叶40500g,抽样检验用量1500g,已召回6605g,实际销售32395g。你公司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2019年7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你公司分11次从南宁市华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中药饮片罗布麻叶(生产厂家:南宁市华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批号:190501)共40500g,购进单价为0.02元/g,总金额为810元(40500g×0.02元/g);该批次产品去向为抽样检验用量1500g,已召回6605g,实际销售32395g;企业销售单价为0.028元/g,销售总收入907.06元(32395g×0.028元/g)。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胡定合、韦素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该单位为一家合法的单位。
2、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宁检查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2020YPC000228)及相应的《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各1份,上述送达《检验报告》的《送达回执》1份,证明该公司经营的罗布麻叶为劣药的事实。
3、《南宁市华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12份,《广西明合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验收入库单》复印件10份,广西明合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库温湿度数据记录1份,养护记录复印件1份,《南宁市华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成品检验报告单》(报告单编号:CH031-201 90501)复印件1份、《质量保证协议书》复印件1份;以上材料证明该公司购进劣药罗布麻叶的情况及事实。
4、《广西明合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罗布麻叶销售明细》复印件1份;以上材料证明药品流向及销售情况。
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桂药监南罚听告〔2020〕002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2020YPC000 228)显示,2020年4月23日从南宁明合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抽检的标识生产单位为南宁市华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批号:190501,生产日期:2019.05.23,规格:500g/袋的罗布麻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项目【含量测定】金丝桃苷含量不符合规定。根据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你公司销售的罗布麻叶(批号:19050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罗布麻叶(批号:190501)为劣药。你公司在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销售上述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你公司销售劣药罗布麻叶(批号:19050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你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玖元壹角陆分(¥259.16);2、没收扣押召回的产品6605g;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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