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药监南流罚〔2020〕003号
当事人:广西横县荣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1273159781779
住所(住址):广西南宁市横县横州镇长安大道336号内办公楼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农泽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52122********007X
联系电话:159776*****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横县横州镇长安大道336号内办公楼第二层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2020YPC000179)显示,2020年4月21日从广西横县荣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抽检的标识生产单位为广西草本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00101,生产日期:2020.01.07,规格:0.5kg/袋的知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按《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检验项目【含量测定】芒果苷项不符合规定。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6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确认上述知母(批号:200101)为广西草本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共购进5kg,共销售3.5kg,抽检量1.5kg,召回2kg,实际销售1.5kg。你公司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2019年7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广西横县荣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先后从广西康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横县分公司购进中药饮片知母(生产厂家:广西草本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00101)共5kg;并将该批次药品分别配送到广西横县荣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百合镇百益康药店0.5kg,广西横县荣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陶圩济民药房1kg,广西横县荣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陶圩镇济生药店2kg,共3.5kg,抽检量1.5kg。召回2kg,该公司实际销售上述药品1.5kg,销售收入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农泽璇、农桂玲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该单位为一家合法的单位。
2、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宁检查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2020YPC000179)及相应的《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各1份,上述送达《检验报告》的《送达回执》1份,证明公司该经营的知母为劣药的事实。
3、《广西康全医药横县分公司有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广西横县荣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验收入库单》复印件1份,《广西横县荣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配送单》复印件1份,《广西横县荣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各门店销售凭证》复印件10份,广西横县荣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库温湿度数据记录1份,养护记录复印件1份,《广西草本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单》(报告单编号:LM371-200101)复印件1份、《质量保证协议书》复印件1份;以上材料证明该公司购进劣药知母的情况及事实。
4、《广西横县荣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知母配送出库单》4份,《广西横县荣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出库流向》1份,《广西横县荣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退货单》(汇总表)1份,《广西横县荣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退货单》(单据编号:BTR00029426、BTR00029428、BTR00029459)3份,《广西横县荣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采购退货单》1份。以上材料证明药品流向及销售情况。
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桂药监南罚听告〔2020〕003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2020YPC000 179)显示,2020年4月21日从广西横县荣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抽检的标识生产单位为广西草本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00101,生产日期:2020.01.07,规格:0.5kg/袋的知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检验项目【含量测定】芒果苷项不符合规定。根据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你公司销售的知母(批号:20010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知母(批号:200101)为劣药。你公司在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14日期间销售上述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你公司销售劣药知母(批号:20010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你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元零角零分(¥12.00)。2、没收扣押召回的产品2kg。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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