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药监南药流罚〔2020〕第004号
当事人:广西云甘草中药有限公司(原名广西金匮堂中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100MA5NF E1896
住所(住址):南宁市朋展路1号生产业务综合楼四层A-4-1法定代表人:李月良
身份证号码:452101********0011
联 系电 话: 189347*****
联 系地 址:南宁市朋展路1号生产业务综合楼四层A-4-1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广西云甘草中药有限公司经营的中药饮片决明子(生产厂家:亳州市远光中药饮片厂(批号:2003027);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含量测定】项含大黄酚为0.16%(标准规定为:本品应按干燥品计算,含大黄酚不得少于0.20%)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批次药品为劣药。
广西云甘草中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日从亳州市远光中药饮片厂购进该批次药品决明子共50kg,其中已经销售5.21kg,抽样检验1.5kg,已召回43.29kg(退回生产厂家41.5kg,退回仓库1.79kg)。
经初步核查,广西云甘草中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决明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由覃崇举、韦伟承办。办案人员采取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当事人的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使该案的违法事实得以查清。本案调查时均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2020年5月1日广西云甘草中药有限公司从亳州市远光中药饮片厂购进中药饮片决明子(生产厂家:亳州市远光中药饮片厂,批号:2003027)共50kg,已全部销售。其中购进价格为17元/公斤,销售价格为20-22.8元/kg之间。货值金额为850元。其中抽检1.5kg,已销售5.21kg。召回返厂数量41.5kg,召回存于仓库1.79kg。该公司实际销售上述药品5.21kg。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李月良、韦云兰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该单位为一家合法的单位。
2、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宁检查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2020YPC000300)及相应的《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各1份,上述送达《检验报告》的《送达回执》1份,证明该公司经营的决明子为劣药的事实。
3、《亳州市远光中药饮片厂送货清单》复印件1份,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编号:№10131843),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4份,《广西金匮堂中药有限公司采购验收入库单:(N0:CGCZ00 000000257)复印件1份,广西云甘草中药有限公司常温库温湿度记录(2020年5月至8月)1本,养护记录复印件1份,《亳州市远光中药饮片厂成品检验报告单》(报告单编号:JY/CP-200 3027)复印件1份,《亳州市远光中药饮片厂质量保证协议》复印件2份,《广西云甘草中药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广西云甘草中药有限公司《关于养护记录的情况说明》1份,养护记录(截图)1份;以上材料证明该公司购进保管药品决明子的情况及事实。
4、广西云甘草中药有限公司《决明子(亳州远光,批号2003027)销售流向表》打印件1份,《广西金匮堂中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清单(随货同行单)》1份,《广西云甘草中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清单(随货同行单)》16份,广西云甘草中药有限公司《决明子(亳州远光,批号2003027)退回情况表》打印件各1份,《亳州市远光中药饮片厂退货清单》复印件1份,《广西蓝天城中药业有限公司退货单》复印件2份、《广西蓝天金悦药业有限公司退货单》复印件2份、《广西蓝天那隆药业有限公司退货单》1份、《广西蓝天东凭药业有限公司退货单》复印件1份、《广西蓝天鑫华药业有限公司退货单》复印件1份、《广西蓝天屏山药业有限公司退货单》复印件1份《广西蓝天汇金药业有限公司退货单》复印件1份、《广西蓝天沿山药业有限公司退货单》复印件2份、《广西民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退货单》复印件1份,销后退回验收入库记录(截图)2份。以上材料证明药品流向及销售情况。
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桂药监南罚听告〔2020〕004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2020YPC000300)显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020年5月8日在广西云甘草中药有限公司抽检的中药饮片决明子(批号为:2003027,生产单位:亳州市远光中药饮片厂,规格:饮片),经检验,检验项目【含量测定】结果不符合规定。根据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决明子(批号:2003027)为劣药。广西云甘草中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决明子(批号为:2003027),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销售上述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于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广西云甘草中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决明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你公司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捌元肆角柒分(¥18.47)。
2、没收扣押召回的产品1.79kg。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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