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西福益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900MA5KB41D8J
住所(住址):玉林市玉东新区海试区科技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江铭
广西福益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红景天(批号190701)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性状不符合规定。2020年7月31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红景天(批号190701)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19日生产了红景天(批号190701)110.50kg,其中0.25 kg用于留样和检验,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12月13日将上述红景天全部销售,销售数量为110.25kg,销售金额共9302.88元,该批次药品货值金额为9323.94元。该公司于2020年6月9日收到经检验不合格的信息后,向下游客户发出召回通知书,共召回上述药品18.25kg,退款1551.25元,实际销售数量为92.00kg,实际销售金额为7751.63元。因此,红景天(批号190701)货值金额为9323.94元,违法所得为7751.6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的规定”,上述红景天(批号190701)为假药。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召回及留样的假药红景天(批号190701)18.45kg;
2.没收生产、销售假药红景天(批号190701)违法所得7751.63元。
3.并处假药红景天(批号190701)货值金额9323.94元3.5倍罚款计32633.79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0385.4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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