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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锦仁堂药业)

2021-01-12 08:31     来源:玉林检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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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分简〔20211

当事人:广西锦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900MA5KAFT71C

住所:玉林市南江民主南路东侧国际中药港F地块-中药材市场二期第122号房,玉林市双龙路广西玉林市桂冠有限责任公司场地(原南江街道七一村七社场地)

法定代表人:陈静

执法人员:刘功诚,执法证号:桂K201902286

执法人员:张兆贵,执法证号:桂K201901347

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1.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质量管理部部长陈力、质管员钟珊珊、验收员郭超萍不在岗;2.药品库房地面不平整,存在积尘现象;3.202016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温湿度监测系统配备有不间断电源。中药材常温库测点终端安装的位置低于药品堆码垛高度的2/3位置。未对温湿度监测系统监测数据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温湿度监测系统的《验证方案》《验证报告》未经当事人实施人员审核和确认;4.中药材阴凉库未设置有验收专用场所等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202112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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