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分简〔2021〕3号
当事人:广西圣康新药特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900747974727E
住所:玉林市苗园路396-9号
法定代表人:苏运健
执法人员:刘功诚,执法证号:桂K201902286
执法人员:张兆贵,执法证号:桂K201901347
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2020年12月4日销售44盒山玫胶囊(生产厂家: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规格:45粒/盒、批号:20200701)给广西一心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等天宝药店,委托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进行运输,运单号为 SF1196901148915,收件人为农繁星(183****4545),当事人未对购货单位提货人员农繁星身份证明信息进行核实,未对承运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未索取有运输车辆的相关资料,未与承运方签订有运输协议,未能提供相关委托运输记录。
当事人上述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1月29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追回上述寄出的44盒山玫胶囊,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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