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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德润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2021-01-28 16:33     来源:药品生产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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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德润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100669713168L(1-1)       

住所(住址):南宁市那历路24号银凯工业园机电产业孵化园二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雪坤               


广西德润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溪黄草(批号20191101)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性状不符合规定(不是标准收载品种)。2020年8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溪黄草(批号20191101)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共生产溪黄草(批号:20191101,包装规格:0.25kg/袋)31.00kg,取样检验0.25kg,留样0.25kg,入库30.50kg,库存15.75kg,已销售14.75kg,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共召回12.72kg,实际销售2.03kg,违法所得为40.88元,货值金额为611.73元。

上述溪黄草(批号:20191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定为假药。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生产的假药溪黄草(批号:20191101)28.48kg;

2、没收当事人生产销售假药溪黄草(批号:20191101)违法所得肆拾元捌角捌分(¥40.88);

3、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611.73元)3.5倍的罚款,即贰仟壹佰陆拾陆元(¥2166)。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贰佰零陆元捌角捌分(¥2206.8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国库账户。该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如你公司不便前来,可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给当事人缴款(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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