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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宁市华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2021-01-28 16:36     来源:药品生产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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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南宁市华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100559435806Q(1-1)       

住所(住址):南宁市园艺路北湖村二组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平                 


南宁市华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生产销售的罗布麻叶(批号:190501)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2020年8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罗布麻叶(批号:190501)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华泰公司共生产罗布麻叶(批号190501)41.15kg,取样检验50g,留样100g,入库41kg,销售41kg,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共召回6.605kg,实际销售34.395kg,违法所得为649.87元,货值金额为815元。

上述罗布麻叶(批号1905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该公司召回劣药罗布麻叶(批号:190501)6.605kg;

2、没收该公司销售劣药罗布麻叶(批号:190501)违法所得陆佰肆拾玖元捌角柒分(¥649.87);

3、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捌佰壹拾伍元(¥815)2倍的罚款,即壹仟陆佰叁拾捌元(¥1630)。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贰佰柒拾玖元捌角柒分(¥2279.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国库账户。该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如你公司不便前来,可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给当事人缴款(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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