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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慧创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分公司)

2021-01-11 17:28     来源:药品生产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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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慧创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7599416XX  

住所(住址):广西玉林市站前路电工2号仓     

法定代表人:曾令付


广西慧创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分公司生产销售的肿节风(批号:20180501)经河池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2020年9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劣药肿节风(批号:20180501)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5月30日生产了肿节风17.60kg(其中留样500g,成品检验取样100g),复验取样0.20kg,于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9月15日期间将上述肿节风销售给巴马瑶族自治县民族医院等5家单位,销售了10.50kg,库存6.30kg,销售金额387.00元。因此,肿节风(批号20180501)货值金额为648.69元,违法所得为387.00元。

上述肿节风(批号:201805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库存及留样的劣药肿节风(批号20180501)6.80kg;

2.没收生产、销售劣药肿节风(批号20180501)违法所得387.00元;

3.并处劣药肿节风(批号20180501)货值金额648.69元2倍罚款共计1297.3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684.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 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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