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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陈千权)

2021-02-22 16:41     来源: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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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药监生稽罚〔2021〕2号

当事人:陈千权

身份证号码:452501******2030

住所(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沙田镇和平村高坡70号

案件来源:

在2019年度药品抽验中,广西蓝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正药业)生产的半夏(法半夏)(批号D181201)、黄柏(批号180701)经检验,其结果均为性状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上述药品依法按劣药论处,该企业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该企业对上述两个不合格产品还存在伪造生产、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13日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于2020年10月23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药监生稽罚〔2020〕2号),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达到情节严重的,要对其直接负责人进行处罚。在企业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当事人任企业负责人,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我局于2020年11月1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

经调查查明,蓝正药业于2018年7月10日生产了黄柏(批号180701)430kg,销售429kg,销售金额17225.2元,货值金额为17265.35元,违法所得17225.2元。调查人员现场检查时,蓝正药业提供的出库记录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合。

经调查查明,蓝正药业于2018年12月8日生产了半夏(法半夏)(批号D181201)374.5kg,销售346.7kg,货值金额53553.50元,违法所得49578.10元。蓝正药业为了降低经济损失,伪造一套的案产品生产量为15kg、销售量为14kg的记录。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陈千权于2017年任蓝正药业企业负责人至今,负责企业的全面工作。蓝正药业违法生产销售劣药黄柏(批号180701)、半夏(法半夏)(批号D181201)并伪造生产销售记录的时间发生于2018年7月10日至2019年9月9日之间,因此,陈千权是企业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蓝正药业生产销售劣药半夏(法半夏)(批号D181201)、黄柏(批号180701)并伪造生产销售记录,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当事人为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处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从2021年2月10日起,10年内当事人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 2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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