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分流罚〔2021〕01号
当事人:平果博爱药健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10235859578518
住所(住址):平果市马头镇朝阳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谭海云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9月26日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标示生产企业:南宁市万药堂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0501,包装规格:250g/袋的药品淫羊藿进行抽检。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020年11月11日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报告编号:WZ220YP001189的《检验报告》,上述《检验报告》显示依据《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淫羊藿”的含量测定为“含淫羊藿苷不得少于0.40%”,上述药品淫羊藿检验结果为“含淫羊藿苷0.26%”,检验结论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
2020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报告编号:WZ220YP001189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其销售劣药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谭海云的陪同下,检查了该公司的仓库,发现一楼不合格药品区有企业召回的检验劣药“淫羊藿”500g。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劣药“淫羊藿”当场查封,并下达《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百分流强决〔2020〕01号)。
经查验上述劣药“淫羊藿”购进、出库配送、召回等记录,当事人于2020年9月18日从南宁市万药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标示生产企业:南宁市万药堂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0501,包装规格:250g/袋的劣药“淫羊藿”2公斤,购进金额为106.8元/公斤,购进金额为213.60元,于2020年9月23日验收入库。上述劣药“淫羊藿”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1500g,按照当事人开具给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显示上述劣药“淫羊藿”0.2元/g,销售金额为300元(1500g×0.2元/g),获得利润金额为139.8元【1500g×(0.20元-0.1068元)/g)】,剩余的500g配送到当事人连锁门店“平果博爱药健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三中店”,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召回配送到“平果博爱药健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三中店”的500g的劣药“淫羊藿”。
经查明,当事人从南宁市万药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药品“淫羊藿”,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当事人销售上述劣药“淫羊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平果博爱药健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平果博爱药健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合法资质;
2、2020年11月25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平果博爱药健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销售上述劣药“淫羊藿”的事实;
3、2020年11月25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的程序和平果博爱药健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劣药“淫羊藿”的数量、批次、价格、销售、召回情况。
4、上述劣药“淫羊藿”检验报告、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各一份,证明平果博爱药健民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药品“淫羊藿”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5、供货方“南宁市万药堂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药品GMP证书》及“南宁市万药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证实“南宁市万药堂药业有限公司”的合法资质。
2021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百分流罚告〔2021〕01号),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涉案的“淫羊藿”(批号:200501)经检验,检验结论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当事人购进上述劣药“淫羊藿”时,能按照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供货方资质及药品合法资格进行了审查并签定了药品质量保证协议;索取了供货方提供该批次药品的检验合格证明、购进票据等相关资质文件材料;执行了相关的购进、验收、储存、养护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接到因使用上述批次药品而产生的相关不良反应的报告。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对当事人销售劣药“淫羊藿”的行为予以没收查封的劣药和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劣药“淫羊藿”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百叁拾玖元捌角整(¥139.80元)。
2.没收查封召回的劣药“淫羊藿”500g。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账户。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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