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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凌云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2021-03-25 17:25     来源:百色检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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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简〔2021〕1 号

当事人:广西凌云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102720076067XX

住所(住址):凌云县泗城镇镇洪村镇洪坝那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黄浩然

执法人员:周家南,执法证号:桂O201900560

    执法人员:黄建松,执法证号:桂F201900901

执法人员:邹绍立,执法证号:L201800058

执法人员:肖  钰,执法证号:L201801294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方金银花颗粒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2021年3月14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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