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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达红药业有限公司)

2021-04-02 18:06     来源:药品生产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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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广西达红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1228MA5L6MA607                              

住所(住址):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镇上江村上色屯

企业负责人:唐 昌

广西达红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鸡骨草(批号:20191001)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0年10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了批号为20191001、包装规格为0.5kg/袋的鸡骨草,成品入库数量为59.50kg,2019年10月17日-2020年1月16日销售完毕,共召回10.5kg,该批药品货值金额1754.35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鸡骨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的规定,依法认定为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该公司违法生产的中药饮片鸡骨草(批号为20191001)10.5kg(21袋)。

二、没收该公司销售假药鸡骨草(批号为20191001)违法所得壹仟叁佰肆拾贰元陆角(¥1342.60)。

三、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壹仟柒佰伍拾肆元叁角伍分(¥1754.35)3.5倍的罚款,即陆仟壹佰零肆拾元贰角叁分(¥6140.23)。

以上罚没款合计:7482.8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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