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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金页制药有限公司)

2021-05-10 11:50     来源:药品生产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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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金页制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70020113446XH

住所(住址):钦州市金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曾宪桃


标示当事人生产的复方丹参片(批号:191101)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11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劣药复方丹参片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19年11月2日生产的复方丹参片(批号:191101)生产、销售情况如下:(一)包装规格为200片/瓶×300瓶/件的复方丹参片(批号:191101)共生产60件15瓶,销售17991瓶;(二)包装规格为200片/瓶×400瓶/件的复方丹参片(批号:191101)共生产15件36瓶,销售6012瓶;(三)包装规格为270片/瓶×240瓶/件的复方丹参片(批号:191101)共生产30件20瓶,销售7196瓶;(四)包装规格为100片/瓶×400瓶/件的复方丹参片(批号:191101)共生产10件50瓶,销售4026瓶;(五)包装规格为60片/瓶×600瓶/件的复方丹参片(批号:191101)共生产20件20瓶,销售11996瓶。

综合以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按劣药论处复方丹参片(批号:191101)货值金额共为251900.80元,销售所得共为24608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的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复方丹参片(批号:191101)应按劣药论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中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按劣药论处复方丹参片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留样的按劣药论处复方丹参片(批号:191101)71瓶;

(2)没收生产销售按劣药论处复方丹参片(批号:191101)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肆万陆仟零捌拾贰元(¥246082.00元);

(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按劣药论处复方丹参片(批号:191101)货值金额251900.80元1.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万零贰仟贰佰捌拾元玖角陆分(¥302280.96元)。

以上(2)、(3)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拾肆万捌仟叁佰陆拾贰元玖角陆分(¥548362.9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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