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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洲药业)

2021-05-14 16:45     来源:玉林检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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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分简〔20216

当事人:广西一洲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921773872505L

住所(住址): 容县容州镇城西路97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宁为斌

执法人员:刘功诚,执法证号:桂K201902286

执法人员:刘晓丹,执法证号:K201901353

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1、二楼养护室旁边的空置库房非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核准的库房,且未安装有温湿度监测及调控设备,存放有玉叶解毒颗粒、夏桑菊颗粒等药品;2、未按药品区域划分存放药品,如中药材库存放当归、广山药等中药饮片;3、一楼阴凉库顶棚有渗水、发霉的痕迹;4、一楼阴凉库存放的银翘解毒丸、和中理脾丸未按要求离墙堆垛,堆垛间距小于5厘米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于202152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5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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