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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恒保)

2021-06-10 15:57     来源:桂林检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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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分简罚〔2021〕1号

当事人: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3005594474013

住所(住址):桂林市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桥水荆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智强

执法人员:费新建,执法证号:20000062040

执法人员:尹  强,执法证号:20000062031

当事人开办的“倍力乐官网”“桂林恒保健康防护有限公司官网”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行为,违反了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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