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分简〔2021〕8号
当事人:广西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981200530807R
住所:广西陆川县珊罗镇六燕村(陆川县北部工业园)
执法人员:阙祖斌,执法证号:桂20000062021
执法人员:刘功诚,执法证号:桂20000062034
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1.药品储存环境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控;2.药品实物数量与随货同行单、采购记录不符;3.收货人员未能正确履行自身岗位职责;4.阴凉库7待验区存放有阿莫西林胶囊,但未能提供上述阿莫西林胶囊的采购记录;5.购销的标示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胶囊未按规定验收并记录,出库时未建立出库复核记录;6.未能采用人员登记等方式对库房进出人员实行可控管理。
当事人上述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6月2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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