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恒诚医药)

2021-07-01 10:13     来源:玉林检查分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玉分简〔20219

当事人:广西恒诚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900MA5KGCE89T

住所:玉林市玉东新区海试区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祥宇

执法人员:刘功诚,执法证号:桂20000062034

执法人员:刘晓丹,执法证号:桂20000062050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625日,对位于玉林市玉东新区海试区科技产业园的广西恒诚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1.企业未建立采购记录,一楼中药材常温库合格品区存放有三叉苦、岗梅,经查使用的千金方医药信息管理系统,未建立上述药品的采购记录。2.药品采购、验收、入库记录的产地信息与供应商出库单不符;3.千金方医药信息管理系统经营的数据未按日备份;4.药品储存作业区内未能保持卫生、整洁且存放有与药品储存无关的物品;5.医疗用毒性药材库未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现场检查时由质量负责人黄玲1人取出钥匙即可打开库门;6.未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协议书;7.从事药品储存工作的人员未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8.仓管员未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当事人上述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于20217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625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