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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松本清)

2021-07-13 10:20     来源:柳州检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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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分简〔20212

当事人:柳州松本清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203552279927F

住所:柳州市屏山大道278号长虹世纪111213栋一层4-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东旭

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237-0319

执法人员:谭伟伟,执法证号:桂20000062061

执法人员:程佳佳,执法证号:桂20000062049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616日,对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278号长虹世纪111213栋一层4-8号的柳州松本清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 1. 企业部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能满足实际经营活动需求。2.企业委托广西集琦医药有限公司储存配送,但质量管理部门未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委托方的药品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输等质量管理工作,未能提供相关的工作记录。3. 企业门店桂中店202136日因“包装破损”销后退回冬凌草糖浆4瓶、复方罗汉果止咳颗粒2袋,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未见质量管理部门对此不合格药品执行审核、确认以及上报工作。 4. 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均在广西集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任职相同职务。5. 企业未按培训管理制度制定2021年年度培训计划,也未开展年度培训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于202177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6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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