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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州仁和医药)

2021-07-13 10:27     来源:贺州检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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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分简〔20211

当事人:广西贺州仁和医药商场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1102685177051Q

住所:贺州市八步区灵峰北路33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建雄

联系地址:贺州市八步区灵峰北路33号五楼

执法人员:卢妍,执法证号:20000062023

执法人员:蒋斐,执法证号: 20000062043

执法人员:王瑜,执法证号: 20000062020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79日,对广西贺州仁和医药商场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

1.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之间互相调配药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如:灵峰店和灵峰二店互相调配复方甘草片(产品批号:CG190720,生产厂家: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

2.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升级时,均未开展专项内审,未能提供相应的记录。

3.当事人未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未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4.当事人中药养护员唐尧不是中药学专业,也未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当事人未对监测数据进行按日备份,未采取可靠的方式对测点终端采集的数据进行记录、保存。如:药品阴凉库内(1)探头(设备编号:HE20108695)在2021.06.19-2021.06.21时间段内温度均超过20℃,但系统内无该时段的报警记录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于202173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7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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