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分简〔2021〕10号
当事人:广西灵康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9233307259010
住所:博白县博白镇兴隆东路00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桂瑜
执法人员:张兆贵,执法证号:桂20000062068
执法人员:林海珍,执法证号:桂20000062064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4日,对位于博白县博白镇兴隆东路005号广西灵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1.6楼常温库未配备温湿度监测和调控设备;2.5楼阴凉库(1)7413监测终端线路故障,未能对周边环境温湿度进行数据的实时传送和报警,当监测的温湿度值超出规定范围,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未能向指定人员发出报警信息;3.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7楼仓库储存其购进的药品;4.养护人员未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5.质量管理部门未有效履行监督药品储存环节的质量管理职责。
当事人上述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8月1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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