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局,局机关各处室、政务服务窗口、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了《关于推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配送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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