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为规范广西自动售械机从事医疗器械零售经营活动,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更好地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54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3年第153号)等法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本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填补监管空白,强化自动售械机经营环节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用械安全,促进医疗器械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定的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9号);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54号);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23年第153号);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主体资质要求
利用自动售械机零售第二类(免于备案除外)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必须已取得相应的经营备案编号或经营许可证,且经营方式包含“零售”,从源头上确保经营主体合法合规。
(二)经营场所及变更管理
自动售械机作为经营场所延伸,需载入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企业设置自动售械机时,应按规定办理经营场所变更,提交如设置明细表、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机器相关图、管理系统说明等资料,保障经营场所信息准确、可查。
(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企业要建立覆盖自动售械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涵盖建立质量管理制度、产品目录、机器档案,定期检查器械,配备相适应的贮存配送条件等,确保器械质量安全。
(四)质量记录要求
依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全面质量记录,包括供货者审核、采购、进货查验等多方面记录,明确记录保存期限,使用计算机系统存储数据的要定期备份,实现经营活动全程可追溯。
(五)自动售械机设置及运营要求
设置环境:自动售械机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等不适合场所,不得与有毒物、污染物共处,保证经营环境安全合规。
设备功能及陈列:自动售械机陈列环境要满足器械贮存要求,配备温湿度监测设备;器械摆放整齐有序,与非医疗器械分开;具备开具销售凭据、生成销售记录等功能;展示经营主体信息、证照及售后投诉电话,建立反馈机制 。
经营产品限制:自动售械机零售的医疗器械需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且不得经营未经注册备案、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器械。
(六)监督管理要求
企业要将自动售械情况纳入年度自查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市县级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开展现场核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约谈、注销许可备案等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四、《规定》的实施与管理
企业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开展自动售械机经营活动,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各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自动售械机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内容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确保法规适用的一致性和时效性。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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