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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19-11-05 11:12     来源:政策法规处     作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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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桂药监规〔2019〕2号,以下简称《制剂注册细则》),现就有关情况作一解读。
      一、《制剂注册细则》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06年、2011年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细则(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分别对化药及中药民族药制剂的注册管理作出了规定。这两部细则奠定了广西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的基础,对制剂研发、注册申报、受理审批等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及促进作用。根据当前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仅在国家、省两级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市场局已无医疗机构制剂研发、注册环节的监管职能,原细则规定的受理审批程序已不再适合当前新机构的运行,为切实履行机构改革的要求,适应新监管体制的运行,理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受理审批程序,根据《广西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实施方案》(厅发〔2018〕31号)精神,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制剂注册细则》。
      二、《制剂注册细则》的制定过程
      (一)2019年3-5月,药品注册管理处分别赴兴安界首中西医结合医院、桂林市中医医院、贵港市人民医院、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玉林市中医院等医院开展实地调研,同时邀请贵港、玉林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调研座谈会,了解近年来医疗机构制剂发展及制剂室建设情况,听取各医院对制剂注册、备案、调剂使用的意见及建议。
      (二)2019年6月28日,召开《制剂注册细则》(征求意见稿)论证会,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和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医药研究院等26家单位的代表参加会议。会议通报《制剂注册细则》的起草情况,并就有关内容进行研究修改。
      (三)2019年7月8-20日,向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征求意见。均无修改意见。
      (四)2019年8月21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截至9月5日,共收到29个单位的37条反馈意见(其中27条为无修改意见)。根据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对《制剂注册细则》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五)2019年9月13日《制剂注册细则》通过合法性审查。
      (六)2019年10月9日,经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制剂注册细则》送审稿。2019年11月4日得以正式行文。
      三、《制剂注册细则》的制定特点
      (一)名称的确定。
      《制剂注册细则》是以《办法》为依据,融合2006年、2011年制定的化药制剂注册细则和中药民族制剂注册细则的内容,涵盖中药民族药及化药制剂的注册管理要求,故名称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二)明确机构改革后的事权划分。
      根据当前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仅在国家、省两级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市场局已无医疗机构制剂研发、注册环节的监管职能,为切实履行机构改革的要求,适应新监管体制下的运行,进一步理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受理审批程序,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将制剂注册、补充申请、再注册调整为自治区药监局集中受理、现场核查、抽样及审批。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抽样及技术审评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样品的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工作。
      (三)强化申请人主体责任。
      基于医疗机构对传统制剂的研发、配制以及产品的性质等有着较全面和准确的了解,因此申请人应对其配制的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负总责。
      (四)关于时限提速。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评审批效率,检验复核时限由30日提速到25日,批件核发由10日提速到5日。
      (五)关于优化调整注册申报事项。
      针对申请人反应的制剂仿制困难及技术转让无门等事宜,为解决注册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制剂注册细则》将仿制制剂注册的范围作进一步明确,并且在补充申请中增设“制剂的配制技术转让”的申请事项。
      四、《制剂注册细则》的主要内容
      《制剂注册细则》共五章66条,分为总则、基本要求、注册申报和审批、监督管理和附则,及附件1-9。其中第三章注册申报和审批分为新制剂、仿制制剂注册申请,补充申请,再注册申请。
      (一)第一章 总则:明确本《制剂注册细则》适用范围、不纳入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范围的情况、事权划分及医疗机构申报条件。根据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制剂注册细则》第五条明确了机构改革后的事权划分。
      (二)第二章 基本要求:对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申请进行了分类,明确申请人主体责任,设定申报民族药制剂的要求,明确不能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对制剂名称、辅料与内包材、说明书与包装标签及专利问题作了规定。
      (三)第三章 注册申报和审批:对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程序、时限,临床研究、临床研究用制剂配制要求作了规定。
      1.第一节 新制剂、仿制剂注册申请
      一是为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将检验复核的时限由原来的30日提速为25日,核发批件的时限由原来的10日提速为5日。
      二是取消了特殊审批情形的限制,在《制剂注册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于应对及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申请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拓宽了特殊审批的申报范围。
      2.第二节 补充申请
      一是为适应医疗机构发展的需求,《制剂注册细则》首次将“制剂配制技术转让”作为补充申请的申报事项。该项规定为具有分支结构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制剂配制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二是按照新的事权划分,《制剂注册细则》第四十四至四十九条对各类补充申请事项的申报程序和时限作了规定。
      3.第三节 再注册申请
      《制剂注册细则》第五十四条新增“未按照规定进行制剂不良反应监测的”作为不予再注册,并注销制剂批准文号的情形。
      (四)第四章 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办法》等,明确医疗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及监管要求。
      (五)第五章 附则:明确本《制剂注册细则》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六)附件1-9 注册申报要求及相关申请表。新增注册资料体例与整理要求,并对注册申报要求进行完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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