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药监局各检查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自治区药监局、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联合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5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