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自治区药监局 |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16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配送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药监规〔2019〕1 号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7日 |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局,局机关各处室、政务服务窗口、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了《关于推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配送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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