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印发广西采纳认可区外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桂药监函〔2021﹞589号)的规定,我局已组织完成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审核工作。现公示,22个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
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现将拟定的标准公示,公开征求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请相关单位认真研核,对标准中存疑之处开展验证,如需修改方法或调整限值,应提供满足《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相关验证材料,同时附实验数据及相关说明。反馈来函需加盖公章,并同时发送电子材料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罗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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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五批)(公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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