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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文日期:2024年01月08日
标  题: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国药监人〔2024〕3号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4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2024-04-24 10:00     来源:国家药监局     作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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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要求,2024年1月11日,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规定》全文共6章30条,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总体原则、组织管理、内容方式和机构、学时管理、考核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的发布和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引导和推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规范运作、优化服务、提高质量,推动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督促提高执业药师专业技术能力,促进建设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执业药师队伍,为服务健康中国建设、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