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09日 |
标 题: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的公告(2024年第52号) | |
发文字号:2024年第52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1日 |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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