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和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程序,我局已组织完成第一批178个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审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一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一批)目录
2.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一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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