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自治区药监局 |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31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药监规〔2022〕1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1日 |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监局各相关处室、检查分局和直属单位,各药品检验机构,各中药生产企业:
为加强我区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管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意见(试行)》。经自治区药监局2022年第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